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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10%-20%!陕西省发布《关于征求新型储能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21-06-24    来源:光伏头条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06/2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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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储能电站 集中式风电项目

【国际能源网 讯】近日,陕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新型储能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要求:

1、为保障储能投资运营商的投资收益,新能源发电企业应按照以下储能配置要求采购等量储能服务。陕西省要求从2021年起,新增集中式风电项目,陕北地区按照1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新增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关中地区和延安市按照10%、榆林市按照20%装机容量配套储能设施。分布式和户用新能源发电项目储能配置要求不在此要求范围内。

2、为保障储能服务的有效性和先进性,储能投资运营商建设的集中式储能电站优先建设在升压站和汇集站附近,储能系统应按照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5000次循环)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的标准进行建设。

文件还指出,采用“大规模集中共享式储能”发展模式,实施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1.省级层面统筹规划全省集中共享式储能电站选点并确定先期建设规模。综合考虑全省各区域新能源装机规模、发展规划、消纳形势等因素,优选集中共享式新型储能建设选点,测算并确定选点区域内新型储能建设规模和建设空间。

2.省级层面通过市场化招标引入3-5家专业新型储能投资运营商。以选点规划和建设规模为牵引,在考虑技术、业绩、资金等综合实力的基础上,通过招标引入3-5家新型储能投资运营商,负责投资建设并运营我省选点区域的集中共享式储能电站。

3.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租赁储能运营商的设备或购买服务满足其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要求。针对特定新能源发电项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综合对比,自行选择中标的储能投资运营商的其中1家作为其储能服务商,其租赁设备或购买服务视同发电项目配建储能。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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