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商务局发布《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工作方案》修改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8月5日—8月13日。
《工作方案》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助,购买新能源汽车1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以下新车:每辆补助人民币5000元;10万元(含)-30万元新车:每辆补助人民币10000元;30万元(含)以上新车:每辆补助人民币15000元。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征集《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意见的公示
为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加快推进汽车消费市场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同时为应对疫情冲击,提振消费信心,我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其中,《工作方案》中新能源汽车购车、申请、申诉及旧车售卖、注销等时间均为初定时间,以最终发布的文件所定时间为准。另,我局于8月3日发布的《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征集<佛山市2021-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资金申请工作指引>意见的公示》同步作废。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工作方案》修改意见。各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8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我局。
公示时间:2021年8月5日至8月13日
电 话:0757-83281146
电子邮箱:gnmyk@fscom.foshan.gov.cn
佛山市商务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佛山市2021年-2022年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消费发〔2020〕8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58号)、《佛山市促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佛商务内贸字〔2021〕13 号)精神,支持佛山市汽车销售企业法人主动开展各类活动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扩大销售规模,拉动汽车消费的增长,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进汽车消费市场转型升级,促进佛山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回升,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对汽车销售企业扩大汽车销售规模进行奖励,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奖励、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汽车销售企业
申报对象必须符合下面全部条件:
1、已在佛山市进行商事登记的企业法人;
2、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注册登记并录入一手车车辆交易信息;
3、在信用佛山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包括联合惩戒对象、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
(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法人或其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佛山完成注册登记(即上牌)的消费者(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申领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新车时间: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间为准)。
2、旧车售卖、注销时间: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时间为准,申请“汽车更新换代”补助时使用)。
3、指定汽车经销商企业购车:在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法人或其在佛山设立的分支机构购买新能源新车(即新登记车牌为渐变绿牌或黄绿双拼牌)。
4、车辆注册登记:消费者需在佛山市完成新购车辆的注册登记(即俗称的“车辆上牌”)后,方能在佛山扶持通微信小程序或网站申领补助资金。
5、财政供给单位购置新能源车的不予补助。
二、奖励、补助的内容及标准
(一)汽车销售企业
1、2021年新车(一手车)销售额(下称“销售额”,以税务部门的机动车发票价税合计数据为准)比2020年销售额增长7%(含)-10%,且销售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2020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202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15万元;
(3)2020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4)2020年销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2、2021年销售额同比2020年销售额增长10%(含)-15%,且销售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2020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2)202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25万元;
(3)2020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35万元;
(4)2020年销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2021年销售额同比2020年销售额增长15%(含)及以上,且销售额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2020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2)202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3)2020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70万元;
(4)2020年销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4、支持2020年、2021年在佛山市新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法人做大做强。2021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销售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企业仅可选择本条中的一项扶持类型进行申报,多选或重复项视为无效。
(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对符合第一条中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新车、汽车更新换代及集体采购新能源汽车中在动力补给、停车、通行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新购新能源车综合性补助
购买新能源汽车(即新登记车牌为渐变绿牌或黄绿双拼牌,下同):
(1)1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下同)以下新车:每辆补助人民币5000元;
(2)10万元(含)-30万元新车:每辆补助人民币10000元;
(3)30万元(含)以上新车:每辆补助人民币15000元。
2、更新换代新能源汽车补助
政策期内,佛山号牌车主售卖或报废注销旧车,且购买新能源新车的:
(1)10万元以下新车,每辆合计补助人民币7000元;
(2)10万元(含)-30万元新车,每辆合计补助人民币12000元;
(3)30万元(含)以上新车,每辆合计补助人民币17000元。
政策实施期内(新购或二手迁移)登记到车主名下的车辆,如车主再作售卖,该车辆不能作为旧车参与申请汽车更新换代补助。同一辆旧车,政策期内仅能参与一次汽车更新换代补助项目的申请,重复申请无效。
3、集体采购新能源汽车补助
同一消费者一次性购买5台及以上的新能源新车(车辆单价不少于100万元),每辆补助人民币20000元。
同一辆新购车辆,仅能在“新购车综合性补助、汽车更新换代补助、汽车集体采购补助”三类补助标准中择优选择一项进行申领,申领成功后,不得再次申领其他两类补助。
三、申报申请截止日期
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截止至2022年4月30日,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申请流程
(一)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专项资金申领采取线上“秒报秒批秒付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全程无需提交任何纸质材料。在市级商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开始时间后,汽车销售企业在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https://fsfczj.foshan.gov.cn/)完成实名注册、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核验并登录后,进入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专项资金申领入口,点击申领后在系统弹出奖励资金申报界面对申报企业的主体信息,2020、2021年度销售额信息,销售额增长率信息,系统自动匹配的奖励类型及奖励金额信息等进行确认,企业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勾选信息真实性承诺,即可提交申领。申领成功后,补助资金将发放至企业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线申诉。
(二)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补助资金申领采取线上“秒报秒批秒付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消费者在2022年9月30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注册并核验身份后进行在线申请,全程无需提交任何材料。申请成功后,补助资金将发放至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户(个人消费者需提供其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法人消费者需提供其名下对公账户,个体工商户消费者需提供营业执照持有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系统将对个人消费者及法人消费者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自动核验,将对个体工商户消费者提供的的银行账户进行人工审核,下同)。对申请信息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线申诉。
具体的申请情形及有关说明如下:
1.新购新能源车综合性补助
购买新车的消费者,注册登录佛山扶持通程序网站,点击申领“购买新车”补贴,只需确认系统显示的新车信息、补助金额等无误后(如有异议,可在线申诉),即可一键完成申请。系统自动“秒批”“秒付”,补助资金实时拨付到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2.汽车更新换代补助
将名下旧车售卖或报废注销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注册登录佛山扶持通程序网站,点击申领“汽车更新换代”补贴,确认系统显示的新车信息、旧车信息(报废注销情况下,需录入旧车号牌号码)、补助金额等无误后(如有异议,可在线申诉),即可一键完成申请。系统自动“秒批”“秒付”,补助资金实时拨付到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3.汽车集体采购补助
申领“汽车集体采购”补贴的消费者,注册登录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点击申领对应类型的补贴,只需确认系统显示的新车信息、补助金额等无误后(如有异议,可在线申诉),即可一键完成申请。系统自动“秒批”“秒付”,补助资金实时拨付到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户。
4.特别说明
由于新购车辆注册登记、旧车售卖转移及旧车报废注销等信息须经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归档后才能由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调取以核验相关补贴申领资格,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车售卖过户或转出受理凭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后再登录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办理补助资金申请手续。
五、申诉流程
(一)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专项资金申报的申诉
1.申诉所需材料及提交方式
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6月9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在线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1)拍照或扫描上传申报单位的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等资料。
(2)拍照或扫描上传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一手车销售额及同比增长情况表及2021年的完税证明。
(3)在线填写《资金申报表》(附件1)、企业名下对公银行账户信息。
2.申诉办理程序
申诉人通过佛山扶持程序或网站提交相关申诉材料后,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市监部门核定企业是否为“在佛山市进行商事登记的企业法人”,税务部门核定企业提供的销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商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补助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补助金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商务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进行相关资金拨付;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审核部门说明理由。申诉办理结果通过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反馈给申诉人。
(二)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的申诉
1.申诉所需材料及提交方式
申诉人应当于2022年11月9日前,通过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在线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1)拍照或扫描上传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
(2)拍照或扫描上传车主将旧机动车售卖或报废注销后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申请“汽车更新换代”补贴的提供)
(3)在线填写《佛山市新能源汽车消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车主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信息。
2.申诉办理程序
申诉人通过佛山扶持程序或网站提交相关申诉材料后,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安部门审核车辆是否为“报废/转移车辆”、“新购车辆”,车辆是否为上“渐变绿牌或黄绿双拼牌”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商务部门审核新购车辆是否符合补助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补助金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商务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进行相关资金拨付;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审核部门说明理由。申诉办理结果通过佛山扶持通程序或网站反馈给申诉人。
六、资金安排
本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和区级财政共同负责,按市区3:7比例负担。
七、部门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助资金(区级承担部分)的预算设立、资金上缴、项目清算及做好所负责资金绩效等工作,配合做好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设定支持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及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补助资金扶持方式及扶持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制定资金申领操作细则,明确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督导各区落实资金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负责市级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等工作,统筹处理消费者资金申领工作,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补助资金申领时遇到的疑难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等,协助提供相关机动车登记数据信息、机动车状态查询信息;协助处理消费者资金申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助审查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协助处理补助资金申领管理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市政府补助(扶持)资金直达企业个人改革工作 ,做好资金下达和清算工作。落实佛山市促进汽车消费补助资金审核、划拨平台(佛山扶持通)建设工作,协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制定消费者资金申领的操作流程;按季度汇总各区汽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安排项目所需专项资金,负责各区调拨上缴资金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实施期满后资金清算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提供佛山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法人及其在佛山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信息。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做好佛山扶持通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负责协助提供和验证相关汽车销售发票数据信息。
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协助处理佛山市促进汽车消费专项资金申领的相关工作。
八、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奖励(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申领行为,如发现骗取、违法申领行为的,商务部门有权取消补助申领资格并追回已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