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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日期:2021-12-28    来源:生态环境部

能源资讯中心

202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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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气候变化 节能降碳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气候投融资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通过3-5 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

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

指导试点地方有效识别阻碍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市场障碍,推动形成地方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间的系统性响应。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

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

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试点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支持试点地方承办或主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

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和《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意愿、基础好、代表性强的地方申报,做好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申报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月18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前期已提交申报材料的地方不再重复申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丁辉 宋玫婷

电话:(010)6564562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 号)和《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气候投融资活动,为创建气候投融资试点打好基础。

一、目的意义

动员我国各类资本更好地响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是一项艰巨任务,更是一项全新课题。地方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气候资金需求和供给矛盾普遍突出。当前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的意识相对薄弱,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政策暂未形成系统响应,专业队伍和人才储备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考核和激励机制。为深入推动地方气候投融资工作,亟需加快开展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的政策环境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通过有效抑制地方高碳投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和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切实发挥“降碳”的引领和倒逼作用,为促进地方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有关要求,通过开展气候投融资先行先试,进一步开拓气候投融资的资金渠道,推动气候投融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构建有利于气候投融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市场运行环境,有效连接产业链各环节的金融和技术供给,支撑低碳产业和技术发展,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重要支撑,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全新动力。

(二)气候投融资定义和支持范围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1. 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项目;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2. 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三)工作原则

中央统筹、地方为主。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衔接一致。鼓励试点地方充分发挥创新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力探索促进气候投融资的有效路径。

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实施差异化发展路径和模式。更好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和金融机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在气候投融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合理选择试点任务,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定期评估、总结推广。建立试点工作联系、报告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

(四)试点目标

通过 3-5 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

(五)重点任务

1. 编制试点方案。指导试点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2.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3. 有序发展碳金融。指导试点地方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研究和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与对接,进一步激发碳市场交易活力。

鼓励试点地方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探索开展包括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碳金融体系创新发展。(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分工负责)

4. 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导试点地方强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监督与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碳会计制度,定期开展企业碳审计,严防企业碳数据造假。指导试点地方建立企业公开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广泛监督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鼓励试点地方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为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开展金融机构碳核算和气候信息披露提供便利。(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分工负责)

5. 强化模式和工具创新。鼓励试点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试点地方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试点地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鼓励试点地方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机制。鼓励试点地方对所在区域内的企业气候友好型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和社会监督。(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生态环境部按分工负责)

6. 强化政策协同。指导试点地方有效识别阻碍气候投融资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市场障碍,推动形成地方政策与实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间的系统性响应。出台地方性配套激励措施,引导各类投资和社会资本精准配置气候投融资标的。(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7. 建设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鼓励试点地方对标国家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培育本区域气候投融资项目,打造气候项目和资金的信息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入库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8.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试点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试点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试点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业务,积极引进境外资金。支持试点地方承办或主办气候投融资国际会议。(各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1. 在国家级新区和地级市开展试点,鼓励国家级新区与省会城市融合发展。

2. 近三年完成温室气体控制、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等应对气候变化类约束性指标的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近年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3. 申报地区不局限于辖区范围大小,工作要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试点优先考虑国家级新区和在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适应领域已开展国家级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与经验的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城市试点、适应型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低碳社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

鼓励与现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改革创新试验等相关试点示范相结合。

4. 鼓励申报地区对试点工作做出相关政策支持或配套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分工;组建负责试点方案具体落实的专门或专营机构;地方财政明确气候投融资试点相关工作落实所需的资金安排,包括资金的来源、使用标准和要求;强化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明确金融机构的参与形式;地方项目库建设等。

(二)审核批准

各地区自主申报,编制《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和《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本行政区域申报为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其下辖地区不再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根据申报条件、试点基础、方案创新性、目标先进性、效果示范性等对申报地区进行初步审查,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予以批准试点。

(三)方案实施

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要对批复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作进一步完善深化,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和责任分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加强对试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发挥好跨部门协调协同和专业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有关院士、专家、第三方机构作用,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考核评价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定期组织专家对试点地方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试点建设期满后开展验收考核,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验收考核办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上述部门另行制定。

(五)总结推广

建立试点工作联系、报告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凝练最佳案例和有效模式,树立先进典型,在国内外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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