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6月12日发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时表示,新发布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对机组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按规定进行了上浮,将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燃煤发电机组的调试期电费将由原来的0.8倍浮动至近1.2倍,以某省2×66万千瓦火电机组为例,按照当地市场化交易价格测算,调试期电费收入将增加约6000万元。预计今年全国将有30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投产,调试期火电机组将增加至少17.5亿元的电费收入,此举将有利于调动发电机组投产的积极性,助力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大局。
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发布了《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2007年,原国家电监会制定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并于2011年10月修订印发了《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文件印发多年以来,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调试期上网电量结算、差额资金管理等,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逐步规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性进一步提升。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电源结构、价格政策和电力市场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需进一步适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要求。随着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取消,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市场,并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2022年全国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交易价格已较基准价上浮18.3%。但调试期电价仍按基准价的80%执行,发电企业投资火电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一些项目核准后建设工期明显滞后于计划投产时间。此外,部分水电大省丰水期市场化交易价格较低,调试电价高于市场交易价格,主动转商运动力不足。
二是需进一步明确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条件。近年来,新型储能行业发展快速,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多项文件,明确独立新型储能作为并网主体和市场主体的身份,而现行32号文管理对象仅为发电机组,未考虑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
三是需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5年,我局印发《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取消并网安全性评价等前置条件,对32号文部分条款做了补充调整。由于32号文出台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亟需将32号文与18号文进行合并修订,优化和减少不必要的前置条件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合理的市场环境。
问:《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修订立足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背景,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程序、调试期电费结算机制、参与辅助服务方式、适用范围等关键内容进行完善,以适应当前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备案程序。2011年印发的32号文更偏重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行政管理,2015年印发的18号文取消了相关审批事项。本次修订明确,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进一步取消了并网调试申请等备案程序。
二是对机组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按规定进行了上浮。32号文明确火电机组调试期电价按标杆电价的80%执行(水电为50%),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后,2022年全国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交易价格已较基准电价上浮18.3%,32号文不再适应当前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经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本次修订将调试期电费结算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燃煤发电机组的调试期电费将由原来的0.8倍浮动至近1.2倍,以某省2×66万千瓦火电机组为例,按照当地市场化交易价格测算,调试期电费收入将增加约6000万元。预计今年全国将有300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投产,调试期火电机组将增加至少17.5亿元的电费收入,此举将有利于调动发电机组投产的积极性,助力迎峰度夏电力保供大局。
三是对机组调试期参与辅助服务责任进行了重新明确。32号文规定,机组调试期电费的20%作为差额资金,其中,一半计入电网企业收入,一半纳入辅助服务资金。本次修订按照“宜市场则市场”的原则,采用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替代计划性的差额资金,明确机组调试期承担辅助服务责任,并设定调试期电费的10%作为分摊上限,既对调试机组进行适当约束,也避免给调试机组带来过高成本负担。
四是进一步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将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热等新型储能纳入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参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执行,并对具体要求进行细化,将有力推动新兴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同时,完善了退出商业运营有关内容,包括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解网、大坝注册逾期失效或被注销、大坝注册等级降级等情形。
问:下一步如何推动各地有效落实《办法》?
答:32号文印发距今已12年,这次修订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有效举措,也符合广大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我们通过几轮征求意见,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文件出台已有充分预期。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指导派出机构根据《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尽快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组织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发电企业、独立新型储能企业进行政策宣贯,确保政策及时落地,促进机组积极投产,服务迎峰度夏电力保供。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3年6月12日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拥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二)拥有自备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的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四)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五)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六)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进入商业运营条件
第六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第八条 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办理、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条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拥有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将相关材料报送电网企业,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第十一条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第五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
第十二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进入商业运营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间点起至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止。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
(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
(三)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逾期时刻起。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降级满1年次日起;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第二次注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1年次日起。
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
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原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