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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各地方不得新建碳市场!

日期:2024-04-02    来源:生态环境部

能源资讯中心

2024
04/0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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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市场 碳交易 碳政策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文指出,各地方不得新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企业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有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试点作用,避免滋生金融风险,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原文如下: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5号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加快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领会《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就碳排放权交易体制机制、适用范围、管理流程、数据质量保障、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法治新局面。
  (一)建立监督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
  (二)明确交易范围和方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完善各环节管理流程。一是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据此确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二是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据此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三是报告和核查,重点排放单位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确认实际排放量。四是清缴和交易,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结果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并可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
  (四)落实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并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按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并对其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当接受核查和监督检查,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
  (五)严格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六)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做好衔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收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既有区别、独立运行,又有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碳市场体系。《条例》对两个市场的衔接作出规定,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尤其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对单位和人员实行“双罚制”,做到“处罚到人”,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负责人员实行“清出”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二、宣传学习《条例》有关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借助环境日、低碳日、中国碳市场大会等重要活动等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宣传《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提高碳排放权交易、自愿减排交易和碳普惠交易相关参与方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要将《条例》纳入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各级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及相关人员要把握好《条例》的主要规定和精神实质,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三、有力保障《条例》落地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一)及时完善配套制度体系。我部将在《条例》的框架下,适时制修订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技术规范指南,不断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制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规则等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体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以《条例》为基础,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健全“国家—省—市”三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夯实市场运行基础,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完善碳定价机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三)严控严查严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管控数据质量,通过落实《条例》及配套制度规范,持续压减数据造假空间;通过运行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充分利用数智化技术手段保障数据质量;通过年度核查加强日常监管,持续强化数据质量审核。严肃查处问题线索,通过大数据筛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发现线索,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核实,问题疑点不查清绝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绝不放过。严惩重罚违法行为,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
  (四)规范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各地方不得新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企业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有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实行总量控制、有偿分配、市场稳定储备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好试点作用,避免滋生金融风险,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请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部。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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