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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

日期:2024-08-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能源资讯中心

2024
08/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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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施 应急电源 供电保障

8月21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发布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43号),其中明确能源部门要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协调供电企业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强对重要用户的供电保障工作。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切实提升对极端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预警与应急联动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强化政府主导、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各领域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到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联动、全社会响应的快速响应机制,健全完善极端天气防御和紧急转移避险制度,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发令枪”,凝聚各方力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

(一)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气象部门: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一般采用固定格式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信息。

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各级气象部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涉灾部门以及相关重点单位,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1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人更新备案工作,并由气象部门录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涉灾部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人发生变动,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备案。

(二)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完成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运行保障机制,完善广覆盖、立体化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和社会媒体广泛传播机制,打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提高预警信息覆盖面、及时性。

气象部门: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深入开展面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人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广电、文化、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民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传播有关工作;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向受影响区域实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强化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机制

气象部门:按照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面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到气象部门“叫应”后,及时指挥调度,作出安排部署。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和安排,及时做好向有关部门单位的“叫应”和灾害防范部署。

各相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组织做好本行业防范应对工作。

(四)完善各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机构依据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对气象灾害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措施,进行工作部署。

3.视情况向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技术人员,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值守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受灾害影响地区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启用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筹集和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转移。

11.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并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

12.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请求支援,报告(通报)灾情相关信息。

(五)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停课、停工、停运机制

各相关部门依据预警信息等级、影响区域及时段,加强综合研判,必要时果断采取停课、停工、停运措施。

1.停课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当地预警信息,结合影响时段和影响区域,加强风险研判,灵活安排学生上学、放学;因地制宜建立停课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或本单位应急预案。

属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紧急情况下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和高等院校启动停课措施时,组织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课措施实施到位。

2.停工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预警信息,结合影响时段和影响区域,加强风险研判,根据气象灾害类型,按职责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及时停工;因地制宜建立停工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或本单位应急预案。

属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对企业启动停工措施时,组织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工措施落实到位。

3.停运措施。

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预警信息,结合影响时段和影响区域,加强风险研判,落实铁路、公路、航空等停运相关措施。

铁路、民航、公路、水路运输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交通停运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急预案中;航空停运工作由民航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落实。

属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停运措施时,按职责督促指导各类主体及时落实,组织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运措施落实到位。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停课、停工、停运范围之列。

(六)强化极端暴雨、强对流天气应急联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应对极端暴雨、强对流天气的应急联动及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

气象部门: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率、提前量,根据最新气象数据对发布的暴雨、强对流天气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提高应急联动的有效性。

1.启动应急响应准备阶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根据气象灾害落区及强度,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判,开展隐患点排查,加强对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并跟进掌握天气演变和降水情况,为开展应急响应做好全面准备。

2.启动应急响应阶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单位收到气象部门发布暴雨和强对流预警信息后,应当将预警信息作为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组织会商研判,依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急响应启动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和受影响地区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受影响地区旗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

3.应急联动。当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密切协调沟通,及时掌握灾害发展情况,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工作以及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做好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巡查防守,快速修复灾损工程设施。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气象部门:适时启动应急观测,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及时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滚动报送降雨实况及预报;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向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防范建议。

教育部门:组织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防范重大气象灾害带来的安全隐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督导主管行业的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机关:增加警力投入,提高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等易受气象灾害或次生、衍生灾害影响路段的巡逻管控频次;加强路面指挥疏导,必要时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阶段性或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向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导在建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指导高空等户外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实施停工措施;做好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和组织市政、供水、供暖、供气、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落实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确保城市主要道路和桥梁畅通以及公用行业稳定运行;组织和督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涝,保障小区居民、车辆正常出行。

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封闭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线路采取停运措施,引导旅客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指导公交企业合理调度公交线路,在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安全,根据评估结果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采取停运措施;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农牧部门:组织指导种植、养殖场户和企业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农户牧民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牲畜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及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水利部门: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联合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和中小河流洪水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以及巡护、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及安全运行管理,必要时及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做好旅游安全应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研判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根据预案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况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他行业企业停产。

广电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增加播出频次;利用应急广播对农村牧区居民进行预警和提示。

林草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民航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民航单位对供水、供电、通信等重要设施设备采取防护、加固等措施,督促、协调航空公司、机场做好航空器转场和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等工作。

能源部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协调供电企业调集所需应急电源,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强对重要用户的供电保障工作。

4.应急转移。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后,经分析研判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调集各方专业力量,按照部门职责,协同有序开展紧急避险和处置工作,逐级落实好包组分片包保责任,落实好“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如何管理”5个关键环节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影响区域和降雨实况,组织对危险区和隐患点人员迅速开展“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立即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立即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立即紧急撤离),做到坚决果断、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加强转移人员安全管理,严防灾害风险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伤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纳入相关规划,制定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专项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谋划、部署和推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切实提升各行业、各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风险认知水平和社会公众气象灾害应急避险能力。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健全完善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全力抓好气象防灾减灾项目实施。要将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同部署、同调研、同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各项任务。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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